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
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开采
未经审批擅自开采
则构成非法采矿
不仅会造成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
还会触碰法律的高压线
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
留下终身的法律污点
认清非法采矿的法律边界
避免“踩坑”
一、什么是矿产资源?
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,具有利用价值的,呈固态、液态、气态的自然资源。常见的矿产资源有石灰岩、铝土矿、高岭土、水泥配料用砂石土等。
二、什么是非法采矿?
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规定,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,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、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,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,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,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。
三、违法开采有哪几种?
(一)无证采矿
(1)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;
(2)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;
(3)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、吊销后继续采矿;
(4)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(共生、伴生矿除外);
(5)持勘查许可证采矿;
(6)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未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;
(7)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;
(8)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;
(9)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行为。
(二)越界采矿
越界开采是指采矿权人擅自超出《采矿许可证》载明的矿区范围(含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)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。
(三)破坏性采矿
指采矿权人违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,采取不合理的开采方法、开采顺序等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、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。
四、非法采矿面临什么责任?
(一)行政责任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(2025年修订)第六十四条:无证/越界开采,责令停止,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开采矿产品市场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;价值不足10万或未采出的,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;可没收主要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、设备;情节严重的,吊销许可证。第六十八条:破坏性开采,责令改正,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;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许可证。
新修订的《矿产资源法》明确:无论是否实际采出矿产品,亦不论采出价值高低,只要实施非法开采行为,即构成违法,且罚金起点设定为10万元。
(二)刑事责任
量刑标准: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1.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包括:
(1)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;
(2)在国家规划矿区、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,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,或者在禁采区、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;
(3)两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,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;
(4)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;
(5)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2.情节非常严重认定标准包括:
(1)数额达到“情节严重”标准五倍以上;
(2)或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等;
(3)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。
(三)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